2007年8月3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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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法今鉴
晋灵公纵犬伤忠臣
张秀章

  古案
  晋灵公,名夷皋,荒淫无道,喜杀人取乐,不从相国赵盾之谏,终为赵穿所弑。后韩、赵、魏三家分晋,实自灵公肇祸而起。
  晋灵公颇爱养犬,所饲犬中有只名叫灵獒的,是周人进贡而来,此犬身长3尺,色红如火,能解人意,属下臣子如有过错,灵公即呼此獒去咬之,獒跃起,学人立,以齿啮人额头,非死不止。饲犬派专人,授中大夫职,称为獒奴。灵公每临朝或出游,獒奴以细练牵犬,侍公左右,见者无不悚然退避。
  某日,相国赵盾谏阻灵公勿要过分荒游、嗜杀,晋国或许转危而复安。灵公听了惭愧得以袖掩面。等到回朝,侍臣屠岸贾受命与獒奴训犬,缚一草人,将其扮成赵盾模样,草人腹中还藏着灵獒爱吃的羊肉,如此喂它。几天后,屠岸贾牵着灵獒上殿,奏道:此外邦所贡神犬能识忠佞,并唆使灵公纵獒咬赵盾。晋灵公准奏。那灵獒见到穿紫袍的赵盾,便猛扑上去。幸得直殿将提弥明用金爪把灵獒击毙,赵盾得以幸免,逃出宫门。
    (见元朝纪君祥杂剧《赵氏孤儿》)

  今判
  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98条规定:“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。”第119条规定:“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、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造成死亡的,并应当支付丧葬费、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。”第127条规定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
  上述规定,析言之,以侵权之行为而造成损害之结果,其间须有因果关系存在。本案被告姬夷皋(灵公)故意纵犬侵害原告赵盾之生命权未遂,致赵健康权遭受侵害,对原告因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、因误工减少的费用、伤残生活补助费,应予赔偿;原告受伤后,精神上感到痛苦,被告亦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精神上的赔偿。
  被告抗辩称:“肇事之犬虽为被告所有,但并未纵使其咬伤原告,且曾及时呵斥制止,实已尽相当的注意、管束之义务,不应负有赔偿责任。”查该犬灵獒,凶猛异常,被告未依照公安机关有关家养禽兽之相关规定,随意放出,致使伤人。被告在犬伤人事件中存在过失责任,其抗辩无理,应依法赔偿原告所受之损害。